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招办〔2025〕1号)》《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5〕1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函〔2020〕3号)》《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填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广东省、广州市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代码:
广州市代码:00305
广东省(广州市外)代码:880005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华侨新村校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友爱路36号,邮政编码:510095
大坦沙校区:广州市荔湾区珠江桥中东海北路21号,邮政编码:510163
鹤龙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458号,邮政编码:510440
新市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新市新街24号,邮政编码:510410
龙归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财路2号,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创建于1960年,至今已有65年的职业教育历史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相结合的“双证制”。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证书种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升学指导科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管单位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学校的规划,编制上报学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注册工作;处理全日制中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校务监督委员会牵头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安排人员负责考生和家长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优先录取2025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有参加广东省2024年“中考”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第十六条 我校2025年拟招生专业为:
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安全类:应急救援技术(620902)
交通运输大类:
航空运输类:航空服务(700402)
医药卫生大类:
眼视光类:眼视光与配镜(720901)
财经商贸大类:
财政税务类:纳税事务(730101)
金融类:金融事务(730201)
财务会计类:会计事务(730301)
经济贸易类:国际商务(730501)
工商管理类:连锁经营与管理(730601),市场营销(730602)
电子商务类:电子商务(730701),跨境电子商务(730702),移动商务(730703)、网络营销(730704)
物流类:物流服务与管理(730801),国际货运代理(730803)
教育与体育大类:
语言类:商务英语(770201),商务日语(770202)
体育类: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770302)
公安与司法大类:
法律实务类:法律事务(780401)
安全防范类:安全保卫服务(780701)
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公共事业类:社区公共事务管理(790102)
公共管理类:民政服务(790201),人力资源管理事务(790202)
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文秘类:商务助理(790403)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为准。
2025年我校与下列高职院校联合开展“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班”(以下简称“三二分段班”)项目(招生计划详见《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2025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班汇总表》),并单独编班。“三二分段班”项目招生对象:中职学段:(1)广东户籍且在我省参加 2025年“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2)外省户籍在我省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符合各地级以上市2025年“中考”报名条件且 在我省参加2025年“中考”。高职学段:在2025年被对口中职学校录取 并在“三二分段”招生专业“三二分段班”就读、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有关高校录取所在年度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在入学的 第三年按照当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通知要求进行高考报名的学生。
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2025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班汇总表
序号 | 对口中职专业名称 | 对口中职专业代码 | 高职院校名称 | 高职专业名称 | 高职专业代码 | 2024年对接计划数 |
1 | 会计事务 | 730301 |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大数据与会计 | 530302 | 50 |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 35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 50 |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45 |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100 |
2 | 金融事务 | 730101 |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金融服务与管理 | 530201 | 45 |
3 | 商务英语 | 770201 |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商务英语 | 570201 | 50 |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50 |
4 | 国际商务 | 730501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30501 | 90 |
5 | 电子商务 | 730701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电子商务 | 530701 | 50 |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30 |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 50 |
6 | 跨境电子商务 | 730702 |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跨境电子商务 | 530702 | 45 |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50 |
7 | 物流服务与管理 | 730801 |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 现代物流管理 | 530802 | 40 |
8 | 纳税事务 | 730101 |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 530301 | 45 |
9 | 商务日语 | 770202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商务日语 | 570205 | 45 |
10 | 市场营销 | 730602 |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市场营销 | 530605 | 50 |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45 |
11 | 连锁经营与管理 | 730601 |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工商企业管理 | 530601 | 50 |
12 | 商务助理 | 790403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 现代文秘 | 590401 | 50 |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 商务管理 | 530603 | 40 |
13 | 移动商务 | 730703 |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 移动商务 | 530703 | 60 |
14 | 眼视光与配镜 | 720901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眼视光技术 | 520901 | 57 |
15 | 网络营销 | 730704 |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 移动商务 | 530703 | 50 |
16 | 法律事务 | 780401 |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 法律事务 | 580401 | 50 |
17 | 航空服务 | 700402 |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 空中乘务 | 500405 | 40 |
18 | 人力资源管理事务 | 790202 |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 | 590202 | 50 |
19 | 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 790102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590104 | 50 |
备注:1.根据目前对接高职院校及考取证书等要求,眼视光与配镜专业三二分段班不招收色盲色弱或不满15周岁学生。
2.高职空中乘务毕业后就业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0周岁,女生身高≥163CM男生身高≥173CM,女生矫正视力0.5以上男生裸眼视力0.7 以上,无色盲、色弱、斜视,无慢性病,无精神病史,无纹身。
学生在我校完成3年中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并达到毕业要求的,获得我校中等职业毕业证书。转段考核通过且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被对口高校对应专业录取,并在高职院校就读2年,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获得普通高等职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二分段班”学生,以中职学段招生录取时身份为准,其他专业学生和同一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专业试点班学习。试点班学生中职学段期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以转学或转出试点专业班,但不再享受试点班相关待遇,且一经转出,不得再转回试点专业班。
已录取的“三二分段班”学生中职学段期间,因入伍、生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后,如该专业点仍在开展试点且复学后不损害相关学生利益的,经有关高校和中职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可转入相应年份试点班继续学习;如该专业点没有开展试点或复学后损害相关学生利益的,取消该学生试点班资格,按学校规定转入中职学校该专业普通班或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招办〔2025〕1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填报招生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以择优录取原则,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原则上不设男女生比例。对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且按规定办理新生注册手续的,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投档总分相同的,依次按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规定的中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因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及注册报到后有缺口计划,以注册入学的方式进行补录。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培养试点班录取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统一投档录取阶段。广东省内各地市考生必须在当地市招生办办理中考志愿填报手续,并参加当地中考,录取结果以“省、市中招平台”出档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阶段:缺额补录阶段。当第一阶段录取未满,或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录取资格时,我校将在市招考办统一组织管理下,按照缺额组织补录。补录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校官网公布的补录计划及安排,对有补录计划的专业在已被录取相同专业的中职班学生中根据志愿按中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补录。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卫生管理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检工作的通知》(教职字[1985]006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中专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字[199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卫生管理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按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3300元/生/学年;眼视光类专业学费3800元/生/学年,体育类4800元/生/学年。符合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学生可免交学费。
住宿费650-1200元/生/学年(走读学生免交)。
其他代收费按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有农村(含县镇非农业)学生、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政策规定,持“低保证”的学生、孤残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可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3590073、81776201、36361888、86085922
电子邮箱:2734203942@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sx.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反馈
接受纪律监督与反馈的联系部门: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联系人:常悦
监督电话:020-83508774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2025年中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授权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招生升学指导科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政策、规定为准。